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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南通市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和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职〔2025〕4号)和江苏省司法厅专业技术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25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苏司职称办〔2025〕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市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和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在我市各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二)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在我市各公证处中专职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管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并在我市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

(一)资格条件

1.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按照2003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办理,其中有关学历、资历要求按以下口径执行:

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的,需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申报二级律师职称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申报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的,参照上述文件和口径执行。

2.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按照《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3.申报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按照《江苏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政策

1.申报人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2.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在报送业绩成果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认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4.其他相关职称系列转评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②具有相应系列同职务层次的职称;③原工作单位已离职,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1年以上。转评后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其他相关职称系列转评司法鉴定人专业中高级职称的,对照《江苏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中明确的学历、资历条件执行。

5.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6.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和公需课实施办法参照《关于南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职称办〔2021〕24号)执行。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方式

申报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审委员会,不得多头报送。

本年度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和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原件审核、无纸化评审的方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申报评审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和司法鉴定人专业高(中)级职称的点选“职称评审申报”入口,申报初定司法鉴定人专业初级职称的点选“职称初定申报”入口,在线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规定于2025年8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原件报送至各设区市司法局接受现场审核(审核后原件退回),同步提交相关纸质和电子材料。

(二)材料提交要求

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和司法鉴定人专业高(中)级原件材料:

1.申报人执业证书。

2.申报人现取得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3.申报人现取得职称资格证书。

4.申报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材料。

5.申报人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6.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证明、证书。

7.申报人论文、论著。

8.申报人业务卷宗。

9.其他需要提供的原件材料。纸质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下载,用A3纸双面打印,对折后用骑马订方式装订,按要求审核签章。

2.《申报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1份,内容控制在1页内,用A3纸单面打印,在单位公示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电子材料:

1.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逐项填报相关信息,按要求上传清晰、完整的扫描件。其中,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填报范围为取得现职称以后至2025年3月31日前,超出范围不予认可。

2.因正规专业期刊应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登记,故在平台上传学术成果电子材料时,须提供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查询结果截图,以及论文、论著的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文章全文或参与编写的主要章节等有关材料。

3.对照资格条件,按以下要求提供业务卷宗和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刻盘报送(光盘文件名:设区市+申报职称+姓名,如南京市二级律师张三)。证明材料需对扫描件和原件一致情况作出说明,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加盖公章,具体提交要求如下:律师专业择优提交3份律师业务卷宗和1份法律顾问卷宗。

其中申报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的,择优提交业务卷宗4份。公证员专业择优提交不同类型4份国内公证业务卷宗,其中包括遗嘱卷宗和继承卷宗。司法鉴定人专业择优提交5份司法鉴定业务卷宗。

司法鉴定人专业初级

原件材料:

1.申报人执业证书。

2.申报人现取得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3.申报人执业以来的年度考核材料。纸质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下载,用A3纸双面打印,对折后用骑马订方式装订,按要求审核签章。

四、申报材料审核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申报。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凡上年度申报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工作业绩、成果没有明显改善的,原则上今年不得重复申报。

(三)网上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8日至7月31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受理。

(四)材料报送地点:南通市司法局职称办(南通市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主楼3104室)。

五、收费标准

评审费用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9号)执行,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40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200元/人,评审前汇至江苏省司法厅(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京宁海路支行,汇款请备注:单位+姓名+职称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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